雙重保護模式
前文已經(jīng)介紹過,法國采用這種保護模式,既然我國不能在立法技術上和司法水平上在短時間內趕上德國這樣的傳統(tǒng)法律強國,那么學習法國的雙重保護模式不失為一個好的辦法。雙重保護模式選擇《著作權法》和《專利法》兩種法律綜合保護實用藝術作品,當然包括板式家具作品。
鄭成思教授在介紹大多國家的做法時表示,世界絕大多數(shù)國家采用雙重保護模式,雙重保護模式并不是如字面意義的那么容易操作:(鄭成思,《權利沖突與外觀設計保護》,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2004年7月24日。)
第一,如果雙重乃至多重保護適用于同一個客體,而權利主體不同,則法律或司法實踐規(guī)定了對不同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的一定程度限制(而不是斷言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相遇就“窮竭”了)。
第二,如果雙重(或多重)保護中的權利主體是同一個人,則其就同一客體享有雙重(或多重)權利。如圖四:
保護藝術性的外觀
雙重保護模式可以使板式家具作品實用性受外觀設計保護,藝術性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是實用性與藝術性不可分的作品,只要選擇其中任何一個法律適用或者二者都適用,能滿足《伯爾尼公約》的要求即可。至于如何判斷藝術性,可以學習
美國的做法,以基準分析法或者普通人觀察法等,只要能切實保護板式家具作品,同時平衡公共利益,具體的判斷交給法官,不失為好的辦法。一件美術作品進入工業(yè)生產(chǎn)領域,其著作權應該受到大部分的限制,此時應由專利法來保護,美術作品權利人只能享有人格權,而財產(chǎn)權則應該“窮竭”,待該作品的專利法保護期限屆滿,則著作權所有權利應回彈給作者。
特別保護模式
英國、歐盟的做法為我國提供了一定參考。服裝作品構成實用藝術作品的,在許多國家特別立法加以保護。摩洛哥、法國等。眾所周知,法國以服裝、紅酒聞名于世,服裝對于法國來說,是國家的名片,法國人民的文化符號。法國對服裝(設計)的保護歷史悠久,可以追溯到1793年的法國《著作權法》,該法把服裝作品劃入實用藝術品的門類給予保護。 發(fā)展至今,法國隊服裝作品的保護更為成熟。法國《知識產(chǎn)權發(fā)點》第L.112-2條規(guī)定:“尤其被視為本法典意義上的智力作品包括……14)季節(jié)性服飾工業(yè)制品。由于時尚的要求,經(jīng)常更新其產(chǎn)品外形的工業(yè),尤其是服裝業(yè)、裘皮業(yè)、內衣業(yè)、刺繡業(yè)、帽業(yè)、鞋業(yè)、手套業(yè)、皮革業(yè),非常新穎或用于高檔服裝特別面料的生產(chǎn),床上用品及靴的制作及家具布藝的制作,均視為季節(jié)性服飾工業(yè)。”
板式家具作品如果也像法國等國家或地區(qū)學習,采用特別立法加以保護,也許這樣的專門保護就不需要再區(qū)分實用性與藝術性是否可分的問題了。筆者認為,在板式家具行業(yè)還未詳細研宄定量定性分析前,對其特別立法加以保護不但不現(xiàn)實,也浪費資源,不合成本效益的經(jīng)濟規(guī)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