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yè)要做好“兩手”準備:一手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律和規(guī)則積極應訴,另一手則準備運用一切可能的法律救濟手段抗辯到底。畢竟,美國司法審查體制為應訴企業(yè)提供了獲得救濟的最終途徑。
2003年10月31日,美國家具制造商合法貿易委員會協(xié)同其他幾個組織(下稱原告)向美國商務部(下稱DOC)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下稱ITC)提出申請,要求對中國進口的木制臥房組家具(下稱涉案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并征收158.74%至440.96%的反傾銷稅。盡管DOC早在2004年6月就已經作出初裁并開始征收反傾銷稅押金,但由于爭議太多,直至2007年5月25日,DOC再次修改了最終裁定結果。至此,這起反傾銷調查才算有了階段性結果。
案情介紹
對于原告莫須有甚至荒唐的指控,不僅中國出口企業(yè)難以接受,美國進口商等團體和企業(yè)也表示強烈反對。隨即,它們就原告的申訴資格問題提出反對意見。對此,DOC決定進行投票調查。盡管投票未能阻止開始調查,但DOC不得不推遲20天立案。
2004年1月9日,ITC作出肯定裁決:有合理跡象表明從中國進口的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yè)構成實質性威脅。DOC的調查緊鑼密鼓地進行。2003年12月30日,DOC發(fā)放抽樣調查問卷。2004年1月初,137家中國出口企業(yè)提交了問卷答復。1月30日,DOC決定選取東莞聯東、東莞瑞豐、東莞臺升、天津美克、東莞震興、上海思達可和深圳德源等7家企業(yè)作為強制調查企業(yè)。隨后,DOC分別向所有強制調查企業(yè)發(fā)放反傾銷調查問卷,并發(fā)放補充問卷。
2004年6月17日,DOC公布初步裁定結果(4月24日在《聯邦公告》公布)。隨后,DOC對6家強制調查企業(yè)和3家應訴但未被抽中企業(yè)進行了實地核查(DOC拒絕對其中1家強制調查企業(yè)進行核查)。7月29日和9月2日(在《聯邦公告公布時間分別為8月5日和9月9日》,DOC先后2次公布修改初步裁定結果。11月17日,DOC公布最終裁定結果。2005年1月4日,DOC公布最終裁決結果修正。
2004年12月23日,DOC最終裁定:從中國進口的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yè)造成了實質性損害。2004年1月4日,DOC發(fā)布命令,要求對中國進口的涉案產品征收2.32%-198.08%的反傾銷稅(天津美克除外)。
東莞臺升和東莞瑞豐兩家強制調查企業(yè),以及達藝家私有限公司(下稱達藝家私)和廣州萌立爾家具有限公司(下稱廣州萌立爾)等兩家應訴但DOC拒絕給予單獨稅率的企業(yè)對DOC的裁決不服,先后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下稱CIT)提起上訴。與此同時,原告也就若干裁決問題向CIT提出上訴。CIT審理分別作出發(fā)回重新裁決或者同意DOC自動更正的裁決。2006年6月,DOC發(fā)布公告,決定給予達藝家私和廣州萌立爾單獨稅率。2006年11月20日,DOC發(fā)布公告決定撤消對東莞臺升的反傾銷稅令,并相應將應訴獲得單獨稅率但沒有被抽中調查企業(yè)的稅率從6.65%提高到7.24%。2007年5月,DOC公布根據CIT對東莞瑞豐和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DOC修改事項進行修改后的最終結果,除了東莞瑞豐之外,其它企業(yè)的稅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DOC行政調查
由于涉案金額巨大,產品和法律關系復雜,以及參與利害關系方眾多,家具反傾銷案中各方爭議之大也是空前的。除了具體替代國價格等技術性問題之外,本案在以下幾個方面也是爭議的焦點。
申訴資格
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只有國內生產相同或同類產品的企業(yè)或者它們的代表才可以提起反傾銷訴訟。該法還規(guī)定,DOC在發(fā)起調查之前,確定產業(yè)支持成立,要有起碼數量的相關產業(yè)支持起訴。起訴成立,取決于支持起訴的國內生產商或工人達到(1)至少國內相同產品總生產的25%,以及(2)表示支持或反對起訴的國內相同產品廠家的生產50%以上。如果起訴未能獲得國內相同產品總生產的50% 以上的廠家和工人的支持,DOC應當要么采用投票調查或依據其他情況以確定起訴是否獲得法律所要求的支持,要么采用有效的統(tǒng)計抽樣方式來確定產業(yè)支持。
收到原告的申請書之后,DOC即要求原告澄清起訴書中的若干內容。與此同時,天津美克和東莞臺升以及美國進口商等方面多次就原告資格問題提出質疑。為此,DOC向已知的246家美國生產企業(yè)發(fā)送調查問卷,要求它們就支持或反對反傾銷調查發(fā)表意見。截止11月26日,DOC收到104份答復。根據收到的答復和隨后對答復的電話澄清,DOC確定支持起訴的木制房間組家具廠家占57%,因而符合立案標準。鑒于此,2003年12月17日,DOC發(fā)布公告,正式啟動調查程序。
市場導向產業(yè)
盡管中國不被承認為市場經濟國家,但根據美國法律,相關出口企業(yè)可以向DOC提出申請,要求確定特定產業(yè)為市場導向產業(yè)。一旦成立,調查當局必須采用出口國企業(yè)的國內銷售價格、出口第三國價格或者生產成本——而非根據替代國的數據來確定正常價值,最終確定是否構成傾銷和傾銷幅度的大小。
2004年1月15日,天津美克和東莞臺升通知DOC,說明它們有意代表中國產業(yè)申請中國產業(yè)為市場導向產業(yè)。4月20日,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家具分會和中國家具協(xié)會(下稱“商協(xié)會”)代表中國家具行業(yè)提出申請,要求DOC審查市場導向產業(yè)。5月12日,中國商務部致函DOC,要求承認中國家具行業(yè)為市場導向產業(yè)。
在確定一個市場導向產業(yè)時,DOC要求滿足三個條件:①政府沒有實質性介入制訂相關產業(yè)的價格和產量;②生產企業(yè)應當以私有或者集體所有為主;③所有的主要投入,包括原材料、能源和人工等投入都根據市場決定的價格供應(價值占涉案產品極小部分的投入可獲得豁免)。為了證明此點,商協(xié)會于5月28日提交了300頁的申請文件。但是,在初裁中,DOC以時間有限為由沒有考慮該申請。在終裁階段,DOC同樣表示,由于市場導向產業(yè)審查涉及大量的信息,而調查受法定時間限制,因而決定不發(fā)起審查。
替代國
在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替代國時,美國法律要求DOC尋找經濟發(fā)展水平相當并且同樣作為涉案產品重要生產國的國家。DOC認為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亞、斯里蘭卡和菲律賓等5個國家的經濟發(fā)展水平與中國相當。在此基礎上,DOC通常根據數據可獲得性和可信度選擇合適的替代國。
本案中,DOC選擇印度作為替代國,因為:(1)印度經濟發(fā)展水平與中國相當;(2)印度生產可比產品,是臥房組家具的重要生產國;(3)印度可以提供適當且公開可獲得的數據。
天津美克和東莞臺升等應訴方反對DOC以印度作為替代國,要求以印度尼西亞作為替代國,并提交了該國的相關替代國數據信息。但是,DOC沒有沒有接受它們的請求。
CIT司法審查
針對不同應訴企業(yè)的訴訟請求,CIT分別進行了審理,并作出不同的裁決。
達藝家私和廣州萌立爾
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DOC拒絕接受達藝家私的A卷答復,理由是它的提交時間超出了商務部規(guī)定的法定時間。由此,DOC不同意給予其單獨稅率。
達藝家私對此不服,上訴至CIT。經過審理,CIT要求DOC重新啟動程序,(a)提供證據確信達藝家私及時和準確地收到了A卷要求;要么認定(b)達藝家私提交的證據無法滿足單獨稅率的要求;或者(c)裁定達藝家私符合單獨稅率。
由于無法證明達藝家私確實如期收到了A卷,DOC只好重新審理達藝家私的單獨稅率要求:允許其重新提交原調查期間遲交并被退回的問卷答復,并繼續(xù)發(fā)放兩次補充問卷。在此基礎上,DOC重新作出裁定,同意給予達藝家私單獨稅率。CIT也批準了DOC的重新裁決。
對于DOC重新審理并同意給予達藝家私單獨稅率的裁決,原告不服并上訴至聯邦巡回法院。隨后,原告撤回了其上訴請求�;诖耍�2006年6月14日,DOC公布其修改后的最終裁決,將達藝家私的稅率由198.08%降低到6.65%。
采用類似的理由,DOC拒絕了廣州萌立爾的單獨稅率申請。廣州萌立爾向CIT提出上訴。2005年12月14日,CIT裁決DOC以未及時提交問卷答復為由拒絕接受廣州萌立爾的補充問卷答復不合理,要求重新審查其文件。隨后,DOC要求廣州萌立爾重新提交原調查期間遲交并被退回的補充問卷答復,并發(fā)放了補充問卷。在此基礎上,DOC于2006年6月22日發(fā)布公告,決定給予廣州萌立爾單獨稅率,其傾銷幅度也相應地由198.08%降低到6.65%。
東莞臺生
在2004年11月17日公布的最終裁定結果中,DOC裁定東莞臺生的傾銷幅度為6.95%。隨后,東莞臺生要求DOC更正計算錯誤。DOC部分更正了錯誤之后,將其傾銷幅度降低至2.66%。
東莞臺生不服,進一步訴至CIT。2006年11月20日,DOC發(fā)布公告,聲稱東莞在CIT訴美國政府案件已撤消,DOC相應撤消對東莞臺生的反傾銷稅令。相應地,其他獲得單獨稅率企業(yè)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也由6.65%提到到7.24%。
東莞瑞豐
東莞瑞豐對DOC的最終裁決不服,并向CIT提出上訴。與此同時,原告也向CIT提出上訴。概括起來,訴訟爭議的焦點主要包括4點:(1)DOC對印度替代國、《印度外貿統(tǒng)計月刊》、工資率、財務“三費”率等數據的選擇;(2)部分生產要素替代國的確定;(3)若干公司的特定問題;(4)對部分事實適用不利信息。
經過審理和分析,CIT就東莞瑞豐的訴訟請求裁定如下:(1)支持DOC在確定印度作為替代國、總體采用《印度外貿統(tǒng)計月刊》確定替代國價格和歸零方法等問題上的裁決;(2)不同意DOC在計算工人工資率、替代國公司財務“三費”率、對鏡子等要素替代國價格的確定等方面的裁決;(3)同意DOC自愿更正部分技術錯誤。
根據CIT的命令,DOC調整了東莞瑞豐的工資率,合葉和連接件、鏡子等生產要素的替代國價格和財務“三費”率,并取消了配件折扣和金屬部件調整,調整了原材料成本。在此基礎上,DOC重新計算了東莞瑞豐的傾銷幅度。DOC沒有修改東莞瑞豐的樹脂、包裝紙板替代國價格,而是進一步解釋了其適用方法。
對于東莞瑞豐起訴而CIT要求修改的方面,DOC僅針對東莞瑞豐作了修改(例如,將東莞瑞豐的工資率降低到0.77美元/小時)。對于原告起訴而CIT要求修改的部分,DOC則針對所有被強制調查企業(yè)(天津美克、東莞臺升、和深圳德源除外)修改了傾銷幅度。由此,除了東莞瑞豐之外,DOC于2007年5月25日公布的更正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其他應訴企業(yè)的傾銷幅度——由于強制調查企業(yè)的稅率發(fā)生改變,獲得單獨稅率的非強制調查企業(yè)的傾銷幅度也相應提高了。
簡評
家具反傾銷案不僅因涉案金額巨大和涉案企業(yè)眾多而“聞名”,而且還因為事實和法律關系復雜而倍受關注。從4年多的“斗爭”情況來看,堅持抗辯的公司無不取得了勝利——有的徹底擺脫反傾銷之訴,有的大幅降低傾銷幅度和反傾銷稅率。
2007年2月9日,DOC公布第一次年度復審結果,5家被強制調查企業(yè)被裁定1.24%-74.69%的傾銷幅度,而獲得單獨稅率的非強制調查企業(yè)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則高達62.94%。此后,DOC更是派出強大的陣容到部分企業(yè)進行實地核查。顯然,在原反傾銷調查結果沒有達到原告要求的情況下,DOC強化甚至“刁難”中國應訴企業(yè)的跡象已經十分明顯。在這種情況下,相關出口企業(yè)恐怕要做好“兩手”準備:一手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律和規(guī)則積極應訴,另一手則準備運用一切可能的法律救濟手段抗辯到底。畢竟,美國司法審查體制為應訴企業(yè)提供了獲得救濟的最終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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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31日,美國家具制造商合法貿易委員會協(xié)同其他幾個組織(下稱原告)向美國商務部(下稱DOC)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下稱ITC)提出申請,要求對中國進口的木制臥房組家具(下稱涉案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并征收158.74%至440.96%的反傾銷稅。盡管DOC早在2004年6月就已經作出初裁并開始征收反傾銷稅押金,但由于爭議太多,直至2007年5月25日,DOC再次修改了最終裁定結果。至此,這起反傾銷調查才算有了階段性結果。
案情介紹
對于原告莫須有甚至荒唐的指控,不僅中國出口企業(yè)難以接受,美國進口商等團體和企業(yè)也表示強烈反對。隨即,它們就原告的申訴資格問題提出反對意見。對此,DOC決定進行投票調查。盡管投票未能阻止開始調查,但DOC不得不推遲20天立案。
2004年1月9日,ITC作出肯定裁決:有合理跡象表明從中國進口的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yè)構成實質性威脅。DOC的調查緊鑼密鼓地進行。2003年12月30日,DOC發(fā)放抽樣調查問卷。2004年1月初,137家中國出口企業(yè)提交了問卷答復。1月30日,DOC決定選取東莞聯東、東莞瑞豐、東莞臺升、天津美克、東莞震興、上海思達可和深圳德源等7家企業(yè)作為強制調查企業(yè)。隨后,DOC分別向所有強制調查企業(yè)發(fā)放反傾銷調查問卷,并發(fā)放補充問卷。
2004年6月17日,DOC公布初步裁定結果(4月24日在《聯邦公告》公布)。隨后,DOC對6家強制調查企業(yè)和3家應訴但未被抽中企業(yè)進行了實地核查(DOC拒絕對其中1家強制調查企業(yè)進行核查)。7月29日和9月2日(在《聯邦公告公布時間分別為8月5日和9月9日》,DOC先后2次公布修改初步裁定結果。11月17日,DOC公布最終裁定結果。2005年1月4日,DOC公布最終裁決結果修正。
2004年12月23日,DOC最終裁定:從中國進口的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yè)造成了實質性損害。2004年1月4日,DOC發(fā)布命令,要求對中國進口的涉案產品征收2.32%-198.08%的反傾銷稅(天津美克除外)。
東莞臺升和東莞瑞豐兩家強制調查企業(yè),以及達藝家私有限公司(下稱達藝家私)和廣州萌立爾家具有限公司(下稱廣州萌立爾)等兩家應訴但DOC拒絕給予單獨稅率的企業(yè)對DOC的裁決不服,先后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下稱CIT)提起上訴。與此同時,原告也就若干裁決問題向CIT提出上訴。CIT審理分別作出發(fā)回重新裁決或者同意DOC自動更正的裁決。2006年6月,DOC發(fā)布公告,決定給予達藝家私和廣州萌立爾單獨稅率。2006年11月20日,DOC發(fā)布公告決定撤消對東莞臺升的反傾銷稅令,并相應將應訴獲得單獨稅率但沒有被抽中調查企業(yè)的稅率從6.65%提高到7.24%。2007年5月,DOC公布根據CIT對東莞瑞豐和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DOC修改事項進行修改后的最終結果,除了東莞瑞豐之外,其它企業(yè)的稅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DOC行政調查
由于涉案金額巨大,產品和法律關系復雜,以及參與利害關系方眾多,家具反傾銷案中各方爭議之大也是空前的。除了具體替代國價格等技術性問題之外,本案在以下幾個方面也是爭議的焦點。
申訴資格
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只有國內生產相同或同類產品的企業(yè)或者它們的代表才可以提起反傾銷訴訟。該法還規(guī)定,DOC在發(fā)起調查之前,確定產業(yè)支持成立,要有起碼數量的相關產業(yè)支持起訴。起訴成立,取決于支持起訴的國內生產商或工人達到(1)至少國內相同產品總生產的25%,以及(2)表示支持或反對起訴的國內相同產品廠家的生產50%以上。如果起訴未能獲得國內相同產品總生產的50% 以上的廠家和工人的支持,DOC應當要么采用投票調查或依據其他情況以確定起訴是否獲得法律所要求的支持,要么采用有效的統(tǒng)計抽樣方式來確定產業(yè)支持。
收到原告的申請書之后,DOC即要求原告澄清起訴書中的若干內容。與此同時,天津美克和東莞臺升以及美國進口商等方面多次就原告資格問題提出質疑。為此,DOC向已知的246家美國生產企業(yè)發(fā)送調查問卷,要求它們就支持或反對反傾銷調查發(fā)表意見。截止11月26日,DOC收到104份答復。根據收到的答復和隨后對答復的電話澄清,DOC確定支持起訴的木制房間組家具廠家占57%,因而符合立案標準。鑒于此,2003年12月17日,DOC發(fā)布公告,正式啟動調查程序。
市場導向產業(yè)
盡管中國不被承認為市場經濟國家,但根據美國法律,相關出口企業(yè)可以向DOC提出申請,要求確定特定產業(yè)為市場導向產業(yè)。一旦成立,調查當局必須采用出口國企業(yè)的國內銷售價格、出口第三國價格或者生產成本——而非根據替代國的數據來確定正常價值,最終確定是否構成傾銷和傾銷幅度的大小。
2004年1月15日,天津美克和東莞臺升通知DOC,說明它們有意代表中國產業(yè)申請中國產業(yè)為市場導向產業(yè)。4月20日,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家具分會和中國家具協(xié)會(下稱“商協(xié)會”)代表中國家具行業(yè)提出申請,要求DOC審查市場導向產業(yè)。5月12日,中國商務部致函DOC,要求承認中國家具行業(yè)為市場導向產業(yè)。
在確定一個市場導向產業(yè)時,DOC要求滿足三個條件:①政府沒有實質性介入制訂相關產業(yè)的價格和產量;②生產企業(yè)應當以私有或者集體所有為主;③所有的主要投入,包括原材料、能源和人工等投入都根據市場決定的價格供應(價值占涉案產品極小部分的投入可獲得豁免)。為了證明此點,商協(xié)會于5月28日提交了300頁的申請文件。但是,在初裁中,DOC以時間有限為由沒有考慮該申請。在終裁階段,DOC同樣表示,由于市場導向產業(yè)審查涉及大量的信息,而調查受法定時間限制,因而決定不發(fā)起審查。
替代國
在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替代國時,美國法律要求DOC尋找經濟發(fā)展水平相當并且同樣作為涉案產品重要生產國的國家。DOC認為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亞、斯里蘭卡和菲律賓等5個國家的經濟發(fā)展水平與中國相當。在此基礎上,DOC通常根據數據可獲得性和可信度選擇合適的替代國。
本案中,DOC選擇印度作為替代國,因為:(1)印度經濟發(fā)展水平與中國相當;(2)印度生產可比產品,是臥房組家具的重要生產國;(3)印度可以提供適當且公開可獲得的數據。
天津美克和東莞臺升等應訴方反對DOC以印度作為替代國,要求以印度尼西亞作為替代國,并提交了該國的相關替代國數據信息。但是,DOC沒有沒有接受它們的請求。
CIT司法審查
針對不同應訴企業(yè)的訴訟請求,CIT分別進行了審理,并作出不同的裁決。
達藝家私和廣州萌立爾
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DOC拒絕接受達藝家私的A卷答復,理由是它的提交時間超出了商務部規(guī)定的法定時間。由此,DOC不同意給予其單獨稅率。
達藝家私對此不服,上訴至CIT。經過審理,CIT要求DOC重新啟動程序,(a)提供證據確信達藝家私及時和準確地收到了A卷要求;要么認定(b)達藝家私提交的證據無法滿足單獨稅率的要求;或者(c)裁定達藝家私符合單獨稅率。
由于無法證明達藝家私確實如期收到了A卷,DOC只好重新審理達藝家私的單獨稅率要求:允許其重新提交原調查期間遲交并被退回的問卷答復,并繼續(xù)發(fā)放兩次補充問卷。在此基礎上,DOC重新作出裁定,同意給予達藝家私單獨稅率。CIT也批準了DOC的重新裁決。
對于DOC重新審理并同意給予達藝家私單獨稅率的裁決,原告不服并上訴至聯邦巡回法院。隨后,原告撤回了其上訴請求�;诖耍�2006年6月14日,DOC公布其修改后的最終裁決,將達藝家私的稅率由198.08%降低到6.65%。
采用類似的理由,DOC拒絕了廣州萌立爾的單獨稅率申請。廣州萌立爾向CIT提出上訴。2005年12月14日,CIT裁決DOC以未及時提交問卷答復為由拒絕接受廣州萌立爾的補充問卷答復不合理,要求重新審查其文件。隨后,DOC要求廣州萌立爾重新提交原調查期間遲交并被退回的補充問卷答復,并發(fā)放了補充問卷。在此基礎上,DOC于2006年6月22日發(fā)布公告,決定給予廣州萌立爾單獨稅率,其傾銷幅度也相應地由198.08%降低到6.65%。
東莞臺生
在2004年11月17日公布的最終裁定結果中,DOC裁定東莞臺生的傾銷幅度為6.95%。隨后,東莞臺生要求DOC更正計算錯誤。DOC部分更正了錯誤之后,將其傾銷幅度降低至2.66%。
東莞臺生不服,進一步訴至CIT。2006年11月20日,DOC發(fā)布公告,聲稱東莞在CIT訴美國政府案件已撤消,DOC相應撤消對東莞臺生的反傾銷稅令。相應地,其他獲得單獨稅率企業(yè)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也由6.65%提到到7.24%。
東莞瑞豐
東莞瑞豐對DOC的最終裁決不服,并向CIT提出上訴。與此同時,原告也向CIT提出上訴。概括起來,訴訟爭議的焦點主要包括4點:(1)DOC對印度替代國、《印度外貿統(tǒng)計月刊》、工資率、財務“三費”率等數據的選擇;(2)部分生產要素替代國的確定;(3)若干公司的特定問題;(4)對部分事實適用不利信息。
經過審理和分析,CIT就東莞瑞豐的訴訟請求裁定如下:(1)支持DOC在確定印度作為替代國、總體采用《印度外貿統(tǒng)計月刊》確定替代國價格和歸零方法等問題上的裁決;(2)不同意DOC在計算工人工資率、替代國公司財務“三費”率、對鏡子等要素替代國價格的確定等方面的裁決;(3)同意DOC自愿更正部分技術錯誤。
根據CIT的命令,DOC調整了東莞瑞豐的工資率,合葉和連接件、鏡子等生產要素的替代國價格和財務“三費”率,并取消了配件折扣和金屬部件調整,調整了原材料成本。在此基礎上,DOC重新計算了東莞瑞豐的傾銷幅度。DOC沒有修改東莞瑞豐的樹脂、包裝紙板替代國價格,而是進一步解釋了其適用方法。
對于東莞瑞豐起訴而CIT要求修改的方面,DOC僅針對東莞瑞豐作了修改(例如,將東莞瑞豐的工資率降低到0.77美元/小時)。對于原告起訴而CIT要求修改的部分,DOC則針對所有被強制調查企業(yè)(天津美克、東莞臺升、和深圳德源除外)修改了傾銷幅度。由此,除了東莞瑞豐之外,DOC于2007年5月25日公布的更正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其他應訴企業(yè)的傾銷幅度——由于強制調查企業(yè)的稅率發(fā)生改變,獲得單獨稅率的非強制調查企業(yè)的傾銷幅度也相應提高了。
簡評
家具反傾銷案不僅因涉案金額巨大和涉案企業(yè)眾多而“聞名”,而且還因為事實和法律關系復雜而倍受關注。從4年多的“斗爭”情況來看,堅持抗辯的公司無不取得了勝利——有的徹底擺脫反傾銷之訴,有的大幅降低傾銷幅度和反傾銷稅率。
2007年2月9日,DOC公布第一次年度復審結果,5家被強制調查企業(yè)被裁定1.24%-74.69%的傾銷幅度,而獲得單獨稅率的非強制調查企業(yè)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則高達62.94%。此后,DOC更是派出強大的陣容到部分企業(yè)進行實地核查。顯然,在原反傾銷調查結果沒有達到原告要求的情況下,DOC強化甚至“刁難”中國應訴企業(yè)的跡象已經十分明顯。在這種情況下,相關出口企業(yè)恐怕要做好“兩手”準備:一手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律和規(guī)則積極應訴,另一手則準備運用一切可能的法律救濟手段抗辯到底。畢竟,美國司法審查體制為應訴企業(yè)提供了獲得救濟的最終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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